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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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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長期穩健經營之精神,以提高安全
    性、流動性、獲利性或降低風險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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