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各該基金年度投 資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 第十二款,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及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