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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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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各該基金年度投
    資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
    第十二款,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及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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