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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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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
    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
    ,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
    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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