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2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
    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
    ,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
    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