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 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 ,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 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