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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任務: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執行問題。
(三)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及經費報發展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督導及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5.得推派代表擔任地方政府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評鑑之委員。
(四)地方政府:
      1.研提年度計畫並納入預、決算;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支持性專案單位之申請計畫。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支持性就業服務。
      4.實地訪查及評鑑轄區支持性專案單位之推動情形。
(五)分署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資源中心):提
      供地方政府就業服務業務工作執行及諮詢輔導,必要時提供實地輔
      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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