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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產品構造規格特殊,指產品之構造、性能或防護之
設計、工法、技術、材料或其他安全機構性能有別於常規,致驗證有困難
之情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產品構造規格特殊之定義。
二、「安全機構」係指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構造、性能或防護上,具有保護操作或使
    用者安全之機械結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