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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
    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
    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適用本辦法之工作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