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
一、本基金之性質、主管機關及監理單位。 二、另本基金之監理事項,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會及勞動基金 監理會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由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辦理。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