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一、本基金之性質、主管機關及監理單位。
二、另本基金之監理事項,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會及勞動基金
    監理會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由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辦理。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