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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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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於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
    理之作業場所,其對應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適用範圍及分級管理
    示意圖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