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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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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
      部、農業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構(關)。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
        署、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業部:農委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供農業訓練、漁船船員訓
        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階上
      校以上之單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為使有意從農之屆退官兵,可進入農委會所屬訓練基地搭配相關實習,減少從農之風
險及摸索,爰修正第三款第五目農委會訓練及輔導單位。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更銜為農業部,爰修正第二款及第三
款第五目機關銜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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