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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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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二)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第二款獎勵之工會,於協助及輔導其他工會完成團體協約簽約前
    五年內,須有簽訂團體協約事實。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獎勵
    之申請。但與不同雇主或雇主團體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獎勵年度,為前一年度十一月十六日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
    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經核定給付之年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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