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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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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服務對象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視覺功能漸失者。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五)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