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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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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執行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各分署;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必要時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受託單位為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之民間機構團體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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