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按月繳納一定數額之本基金。 本要點所稱墊款,指下列本局應追還之墊償款項: (一)雇主依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應償還之款項。 (二)勞工或其遺屬因本局撤銷或廢止原墊償核定後,所應返還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