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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按月繳納一定數額之本基金。
    本要點所稱墊款,指下列本局應追還之墊償款項:
(一)雇主依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應償還之款項。
(二)勞工或其遺屬因本局撤銷或廢止原墊償核定後,所應返還之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