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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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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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2.本計畫之督導、解釋及協調。
      3.辦理依第四點與第五點列管之廠場、工程(以下併稱被列管者)
        之名單公開及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檢查機構:
      1.本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及列管作業。
      2.辦理被列管者之通知及解除列管事項。
      3.審查及追蹤被列管者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並督促其確
        實執行。
      4.於加強監管期間,辦理不定期勞動檢查、高階主管檢討會議及相
        關監督作為。
      5.督導被列管者辦理外部稽核,並審查其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效。
      6.對於未依改善計畫執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或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者,依法採取停工、裁罰或其他必要處置。
      7.彙整列管案件資料,定期造冊函報職安署。
      8.配合職安署辦理全面檢查、專案督導及相關協調事項。
      9.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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