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目的:為加強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 之事業單位嚴格實施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並藉由安全衛生 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達至以公權力建 構工安紀律,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