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2.本計畫之督導、解釋及協調。
3.辦理依第四點與第五點列管之廠場、工程(以下併稱被列管者)
之名單公開及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檢查機構:
1.本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及列管作業。
2.辦理被列管者之通知及解除列管事項。
3.審查及追蹤被列管者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並督促其確
實執行。
4.於加強監管期間,辦理不定期勞動檢查、高階主管檢討會議及相
關監督作為。
5.督導被列管者辦理外部稽核,並審查其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效。
6.對於未依改善計畫執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或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者,依法採取停工、裁罰或其他必要處置。
7.彙整列管案件資料,定期造冊函報職安署。
8.配合職安署辦理全面檢查、專案督導及相關協調事項。
9.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