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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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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依本方案規定向教
      育部提出申請後,經審查通過,由教育部提供推薦名單交由本部辦
      理就業媒合作業者。
(二)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單位或團體,並提供符合本方案所
      定之優質職缺者。
(三)優質職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方案所定優質職缺條件、產業
      類別及盤點規準等協力開發,由雇主提供職缺,並經各該機關審核
      後推薦本部者。
(四)工作崗位訓練:雇主依優質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
      時提供青年所需之職務訓練。
(五)職場導師:青年直屬主管、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
      照或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雇主所屬員工,並指導青年進行工作
      崗位訓練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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