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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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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一、新聞業、廣播業、電視業或資訊服務業等,編制有新聞採訪人員之大
    眾傳播業。
二、非大眾傳播業之機關、學校、團體,派員實際從事採訪工作者及雇主
    指派配合採訪作業人員(如採訪車駕駛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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