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新成立工會,並辦理工會會 務教育訓練者: (一)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企業工會。 (二)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產業工會。 (三)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其受僱於事業單位並 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應達三十人以上。 第一項所稱新成立工會,指申請補助當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之工會。其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 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