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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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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雇主,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檢具依法核准辦理照顧
    服務之有效許可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一)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九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
      期照顧服務方式。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
(三)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提供社區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指於社區設置一定
    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
    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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