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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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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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績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3.辦理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之教育訓
        練。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預算編列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事宜。
      3.提供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之帳號。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之任務:
      1.公告與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及訓練計
        畫審查等事宜。
      2.辦理訓練單位之業務說明會及向轄區分署申請資訊系統帳號。
      3.辦理經費請款、結銷、追繳及強制執行等事宜。
      4.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5.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6.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
        事宜。
      7.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
        帳戶等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四)訓練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報訓練計畫。
      2.協助學員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辦理初審及轉發等相關事宜
        。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相關配合事項
        。
      4.申請辦訓所需之資訊系統帳號,並配合資訊系統辦理各項資料填
        報作業。
      5.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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