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二、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 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序。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