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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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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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
        定之重大職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三)營繕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建築工程:指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依建築法第
        九條規定認定)。
      2.建築物修繕工程:指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3.土木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自
          來水淨水場、汙水處理廠、發電廠、飛機場之興建、改建、修
          繕或養護。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或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輸配電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或修理。
(四)業主:指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攬關係圖最上層之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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