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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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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解釋或相關事宜。
(二)本計畫之協調、督導、績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三)分署執行計畫及成果報告之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