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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
      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
      )長等十一類人員。
(二)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內,已依法
      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三)候選人:指依法完成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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