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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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
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審議本法草案之附帶決議,略以本法推動應注意避免排擠本
國青年就業機會。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考量未來國際上如有特定國家對我國採
取不友善之名額管控機制,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本部得適時啟動核定名額
機制,爰參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就服法審查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得由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會商文化部訂定每年核發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數
額,並由本部據以公告。
二、另基於延攬國際藝術人才之政策考量,當年度倘未公告申請許可之人數數額,外
國專業人才如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本部將依規定受理及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