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以 下簡稱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以下簡稱外國特高人才配偶 ),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 其依親居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