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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以下
    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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