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以下 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