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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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
、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雇主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依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第一次聯席會議審議本法草案之附帶決議,略以本法推動應注意避免排擠本國青年就
業機會。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並考量未來國際上如有特定國家對我國採取不友善之
名額管控機制,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本部得適時啟動核定雇主申請名額機制,
爰參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就服法審查標準)第三條規定,明定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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