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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接受本署 107  年至 108  年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
      畫輔導,或 109  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全衛生計畫輔導
      者,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印染
      整理業之事業單位。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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