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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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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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複審作業。
      4.服務模式、整體績效指標及各項計畫評量標準之訂定事項。
      5.推動小組成立、任務規劃及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6.其他與本計畫規劃、推動、督導等相關未盡事宜。
(三)勞發署各分署
      1.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受理及初審事項。
      2.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執行之輔導事項,並依勞發署所定服務
        流程、績效指標及各項計畫評量標準,協調直轄市政府因地制宜
        訂定合適之績效目標值。
      3.不定期辦理輔導協助及督導事宜,以提高直轄市政府執行效益。
      4.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之編列、經費之核撥(銷)等事項。
(四)直轄市政府
      1.本計畫所定委辦事項之辦理。
      2.配合勞發署及勞發署各分署辦理督導評核及輔導訪視,並提供相
        關資料。
      3.依計畫核定之內容及時程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並於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函報辦理之年度成果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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