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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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接受本部委任、委託或委辦全國技能
      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
(二)監評人員:指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試場規
      則)相關規定遴聘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
(三)監場人員:指依試場規則相關規定,遴聘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
      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