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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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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政府資訊及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事先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