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四)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