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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2
二、雇主招募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依本指導原則辦理: (一)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二)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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