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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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
二、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勞動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勞動基金財務帳務查核之審議。
五、勞動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及保管之審議。
七、其他關於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一、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條文
    第四條規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監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
    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行之,爰於本條明定本會之任務。
二、本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外,尚包括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基金及專款。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部組織改
    造後,成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專責辦理本部主管
    之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專款(以下簡稱勞動基金)等各類勞動基金之運用,以統合投資策略,
    達到規模經濟效果,並提升勞動基金監理功能,採「監管分離」機制,將勞動基
    金之監理業務提升位階至本部,負責各項勞動基金投資運用之監督、考核及審議
    。行政院於本部組織改造時,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
    ,將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等有關監理業務,改由本部管
    轄,並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經本部部長核准勞動基金之運用採單一監管模式
    ,爰依本部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本會之任務除勞工退休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理外,尚包括勞工保險基金等其他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另未來本部如依法設立其他各類勞動基金並交由基金運用局管理運用,其運用
    事項亦由本會監理。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五
月一日施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於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款項,爰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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