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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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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
    ,並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其依本規則規定應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
    人員,且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個
    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在一百人以
    上者,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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