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 ,並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其依本規則規定應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 人員,且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個 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在一百人以 上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