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雖非勞 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仍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受僱於事業單位,並擔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 員,雖不得為勞方代表,惟仍有勞方代表之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