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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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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雙方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約定契約類型為要派契約或承攬契約
    ,惟其法律關係究係勞動派遣關係或勞務承攬關係,應就個案事實及
    整體契約內容,依指揮監督管理之程度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
    名稱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