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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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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符合本部依本
    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
    額者(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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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應依本原則
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該一定金額依據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
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規定,係指法院登記之財產總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