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