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一、為加強維護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與勞動權益,爰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 實施辦法第二條,將符合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納 入適用本辦法相關措施,定明雇主之適用資格。 二、依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及政黨係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與 本辦法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重返職場意旨有別,爰於第二項規範團體 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