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 ,得按年研提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轄區勞動力現況及供需分析。 三、辦理方式。 四、服務項目。 五、預定進度。 六、預期績效。 七、經費概算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 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 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第二項定明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含括事項,其中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指地方政府應 說明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之辦理方式為自行、委託或委辦成立,第四款服務項目指 其設置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提供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服務內容、就業促進活 動、研習課程規劃等銀髮人才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