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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二、考量政府機關(構)本應致力於建構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爰於第二項規
    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與其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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