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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2.本計畫執行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停業生活補貼申請計畫之審核事項。
      4.本計畫之經費之編列及核撥(銷)。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提報停業生活補貼申請計畫。
      2.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法
        規(以下簡稱紓困法規),審認受協助之員工資格,並核發生活
        補貼。
      3.依計畫核定之內容及時程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並函送辦理之成
        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