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 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按本法被保險人經保險人核定發給之保險給付,如事後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者,保險 人除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追還外,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得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予以扣減,爰於本條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