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 機構層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勞保失能標準)第二條、 第三條附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現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論係遭遇職業傷病或普通傷病致永久失能,於認定失能種類 、狀態、等級等相關審核事項,皆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辦理。基於本法係將職業 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為利制度穩定銜接,且考量前開失能審核之醫療 專業,不因發生事故之原因而有差異,爰定明本標準之失能種類、狀態、等級、審核 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條附表、第 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