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醫療給付診療範圍及醫療費用,其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 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以本標準規定者為限。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法醫療給付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 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外,授權於本標準訂定,爰於本條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