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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法醫療給付診療範圍及醫療費用,其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
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以本標準規定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法醫療給付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
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外,授權於本標準訂定,爰於本條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