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一、依本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從事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
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依規定申請本辦法醫療補助、失能
或死亡津貼,為使前開補助或津貼之要件明確,爰於第一項分款定明前開補助、
津貼發給之對象。
二、本辦法所定死亡津貼係一次性給付,爰於第二項定明其受領之遺屬、順序及發給
方法,準用本法遺屬津貼之規定辦理。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
一、查第一項各款係規範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要件及對象,爰酌作文字修正
。
二、為保障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為職業
病者之權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明定渠等
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又本法施行前曾從事前開特定有害作業,且
已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確認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有相同
保障需求。為強化退保後勞工之權益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法第七十八條
所定被保險人,以茲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