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 給付。
定明依應受減額調整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年金給付,包括本法第 四十三條之失能年金(含第四十四條之眷屬補助)、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之遺屬年 金(含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遺屬年金加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