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 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 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 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期間計算方式 。 二、按戶籍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 戶籍登記為依據。」,並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於第二項定 明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定明保險費 、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單位及未滿新臺幣一元之畸 零數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