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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
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
二、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
三、設立基金投資之項目及程序。
四、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五、會計制度。
六、預決算之編審及核轉。
七、績效評估。
八、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九、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
十、其他年度重大措施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範圍辦理業務,其董事、監
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設立基金投資之項目及程序、財產
之管理及運用、會計制度、預決算之編審及核轉、績效評估、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其他年度重大措施事項,應依本辦
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之監督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