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輔助設施補助。 二、職能復健津貼。 三、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定明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包括本法第六十七條之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補助 、第六十八條之職業災害勞工參加職能復健津貼及第六十九條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 害勞工補助,期透過相關補助或津貼,鼓勵及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返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