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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為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協助事項,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計畫申
    請經費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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